彭双浪 : 修法加嚴技術保護 籲避免過度限制

發佈日期:2021/11/12

圖文來源:台北市電腦公會

 
台北市電腦公會彭双浪理事長9日表示,政府為提升對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保護,預告將修正國家安全法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對企業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,執行的各項核心關鍵技術計畫,當參與成員前往大陸時,應事前審查許可。我們對於政府積極維護我國高科技產業競爭力的美意,深表謝意,但此次修法似仍存有可以再斟酌的地方,精益求精,讓台灣能更有利地發展前瞻技術和進行人才培育。
 
首先,科技日新月異,我們擔心:若不能明確定義核心關鍵技術,又無法及時認定且滾動修正,恐讓企業無所適從。因此,建立產業能參與意見、可受公評的核心關鍵技術認定機制,避免機關認定與產業發展有落差,恐是不容忽視的關鍵。
 
目前公告的草案條文,以符合國際公約、國防需要、國家基礎設施安全防護、可促使我國産生領導型技術或大幅提升重要産業競爭力等條件,定義核心關鍵技術,但未來還是得仰賴政府機關明確技術內容,否則不僅產業無法遵循,法院也難以判定。
 
在現今技術持續創新進步、商業營運模式多元的情況下,核心關鍵技術定義不明確,司法人員不易理解,導致判決延宕失去時效性,或是發生錯誤,都會使國家和產業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價。
 
而且不僅定義必須明確,訂定時需引進産業參與機制,也要因應技術發展,以落日規劃進行滾動修正。政府在計劃公告時,可清楚告知是否涉及核心關鍵技術,供企業評估是否參與。核心關鍵技術的認定,不宜溯及既往,影響尚在進行計劃和執行人員的穏定;如必須溯及既往,希望能讓企業有明確可行的退埸機制。
 
其次根據政府公告的草案,修法後的管制範圍,將包括政府委託計畫和補助計畫。對於成果歸政府的委託計畫,基於維護國有財產,我們絕對支持政府執行完善的管理措施,而成果歸受補助者的補助計畫,產業基於維護自身利益與競爭力,已會採必要的管理措施,建議不宜列入政府未來的管制範圍。
 
而且補助計劃目前已透過「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及技術合作許可辦法」,規範在大陸地區進行技術合作移轉或授權智慧財產權,需向投審會申請許可的規定,似乎可以不用再增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就六款,規定從事政府補助計畫成員赴陸前,必須申請許可的必要。
 
若政府仍維持修法納管補助計畫,由於政府存在許多不同型態的計劃與補助機制,包括轉委託、研發抵減、租金減免、天使投資等,僅僅指出由政府補助,容易混淆,我們建議:明確定義為管制限於政府直接編列預算的研發計劃和簽約對象,可以明確受規範者的相關權益,避免存在模糊地帶被擴大解釋的可能性。
 
最後,此次修法的目的,是要避免核心關鍵技術外移,影響競爭力,但如今是多元傳遞的網路時代,技術轉移的方式已不僅是靠人員移動而已。更何況中國大陸仍是產業放眼全球,不可或缺的市場和生産據點,人員差旅是常態,若依現有修法條文,赴陸前申請許可,審查作業可能延宕差旅時效,受管制人員在計劃終止或離職後三年內,仍受法規限制,恐將嚴重影響人員未來發展。
 
我們希望:調整產業申請政府補助計畫人員赴陸,需事前許可的限制,若政府執意要對人員進行管制,受管制人員不宜過寬,要聚焦掌握核心關鍵技術人員,避免影響產業人力佈署和人員參與計劃意願,並將人員赴陸改採事後造冊報備,因事前許可時效上恐無法因應臨時差旅需要。
 
政府在修法時,除考量產業利益,我們期待也要信賴企業自律能力。企業對於攸關自身競爭力的關鍵技術,均保有高度警覺,過度限制,是會不利發展前瞻技術和人才培育,並影響國家競爭力。